| 文号 | 紫府办发〔2026〕2号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时间 | 2026-01-27 17:50:00 |
| 信息名称 |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600元直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是否有效 | 是 |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600元直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6-02-04 16:54
来源: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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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驻紫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云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600元直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紫云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600元直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准确核定移民后期扶持范围和对象,规范移民后期扶持600元直补资金使用及直补结余资金、项目扶持资金管理,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7号)、《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6〕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县水库移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县大中型水库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
第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的时间、范围、对象。
(一)核定登记时间: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定。
(二)核定范围对象: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对象为全县大中型水库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核定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户口所在地核定登记。
(三)规划水平年内的人口变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下列人口类型,从其完善搬迁安置手续的下季度起核定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1.在规划水平年内,移民动迁前,符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在库区新增的人口。
2.户籍临时转出,包括正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服役未满12年的士官、大中专院校在读的学生和正在服刑的人员。
3.服刑期满户口迁回原籍的人员。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核定登记范围:
1.户口不在库区,但在库区内生产生活的;
2.户口在库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在职在编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3.户口在库区,搬迁安置时,在搬迁范围内、外均拥有房产,但长期居住在搬迁范围外的;
4.已死亡的。
(五)在后期扶持期内,不对已核定登记人口作全面重新核定登记,但对确属后期扶持范围对象而漏登的移民人口,由移民户提出补办登记申请,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核实证明,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县移民部门核定批准后可补办登记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批准的补办登记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登记资料,逐级上报至省。
第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原则。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街道)具体落实到各村组(自然村)、移民户,能够核定登记到人的,尽量核定登记到人,确实不能核定登记到人的,根据核定登记的移民人数,将移民后期扶持人数落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程序。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采取“宣传培训、审核登记、张榜公示、核实确认、汇总上报”的工作程序。
(一)整体搬迁安置村、分散安置村移民登记,由移民户、移民个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移民登记申请表,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驻村工作组核实。生产安置村的移民核定登记由村(居)民委员会向驻村工作组申请,由驻村工作组核实。
(三)驻村工作组核实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乡镇(街道)移民工作队核实,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为免出现核定对象不精准的问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函请公安、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协助比对数据,相关部门应如实提供比对数据。
(四)实行村(居)、乡镇(街道)两级公示制度,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村(居)民委员会将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确认的结果在村内公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将汇总结果在其驻地和有关村分别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工作组要认真进行核实。乡镇(街道)移民工作队、驻村工作组要在办公地点设立意见箱、政策宣传点、信访接待室,公布联系电话。
(五)经村、乡镇(街道)公示的移民名单及有关材料要统一存档,并在乡镇(街道)公示结束3日内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汇总,签章后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7日内进行汇总,签章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内容。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农村移民户为单位,登记内容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与户主关系、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搬迁安置完成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移民类别(指原迁或新增人口)等基本情况,并由移民户主、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签字(章)认可。
对于无法核定登记到人的生产安置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本单位,登记内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行政区域名称、征地前后的耕地面积、征用耕地面积、征地前后的农业人口数量、征地前和搬迁安置后的人均耕地面积、规划水平年实际搬迁安置的农业人口(分别以本组后靠、出组外迁、组外迁入等分类填报)等,并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章)确认。
第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方法。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实施主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县、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分级负责并签章认可。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各乡镇(街道)人数及名册汇总初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核乡镇(街道)政府核定登记的人数,逐级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扶持期内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
(一)每年12月底前,由涉及移民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开展每年人口核减工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把村级核减明细、公示照片、村级评议会议纪要及核减原因印证资料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汇总后制成《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直补核减清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把公示照片、表册电子档及盖章版报县生态移民局进行核对,将变化情况分别逐级上报省、市财政、移民部门。
(二)对核减人口的处理。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在扶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移民人口应予以核减,时间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
1.已死亡的。
2.户口临时转出的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回原籍后可重新登记,其扶持年限应扣除服刑年限)。
3.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的。
4.现役(含武警)军人提干的。
5.因后期扶持对象长期失联(三年以上无法联系)导致移民补贴资金未能及时发放的,要按照程序对失联人员进行公示,并暂缓发放移民补贴资金,失联人员移民身份信息得到确认后,按照程序补发之前暂缓发放的直补资金。
(三)在后期扶持期间,如果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出现政策规定不得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情况,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县移民部门核实后送县财政部门,并同时逐级上报。
第九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和动态管理是落实国家移民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县各相关部门(单位)、所涉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不重不漏,严禁虚报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套取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项目扶持资金管理
第十条 移民村所在乡镇(街道)于每年3月底,结合移民村实际情况,主要从生产生活安全巩固、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入手,充分征求移民意愿,完成600元直补结余扶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县生态移民局于每年5月底,根据乡镇(街道)提交的项目扶持资金项目清单,完成项目实地考察,符合立项实施的,于当年6月底启动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扶持资金项目严格执行《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启动实施的项目确保于当年12月底,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四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与发放。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经公示无异议后,县移民局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集中统发监管系统中造册,并上传相关的附件资料,同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审定的资金转入涉农补贴资金专户。资金主管部门需对其上传的清册等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县财政局将在收到推送信息后的第一时间(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推送至代理银行进行兑付,资金将直接打入移民个人账户上。原则上不超过次年4月30日前完成直补到户600元资金发放工作。涉及项目扶持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拨付机制进行拨付。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一)内部监督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立由移民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监督小组要制定详细的监督计划和方案,定期对直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资金发放是否准确、及时,是否符合规定的原则和流程;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等违规行为;项目实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同时,监督小组要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随机选取部分移民和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于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二)外部监督
除了内部监督外,还要加强外部监督。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布直补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等方式,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和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行政责任
对于在直补到户资金、项目扶持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挤占情形,未按照规定程序发放、拨付资金,虚报冒领、骗取直补到户资金、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对应行政处罚。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对应处分。
(二)刑事责任
如果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冒领、骗取直补资金数额较大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直补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依法追究违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确保直补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紫云自治县生态移民局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关于《紫云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600元直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音频解读:关于《紫云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600元直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