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紫府办函〔2025〕26号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时间 | 2025-08-18 10:09:13 |
信息名称 |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是否有效 | 是 |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5-08-18 10:09
来源: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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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驻紫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云自治县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紫云自治县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补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改善民生、提高高龄老年人养老生活质量为根本,逐步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要求,切实把老龄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民生建设实事项目,纳入科学发展绩效考核内容,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
(三)坚持“保障对象属地管理、自愿申报”的原则;
(四)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五)坚持分类补助、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发放对象
具有紫云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四、补贴标准及发放时间
(一)以年龄段划分为三个标准档次:
第一档,80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50元;
第二档,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80元;
第三档,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长寿保健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发放时间为申报当月起开始计发,至死亡次月停止发放。
(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补贴进行适时调整。
五、申请程序
高龄老年人补贴实行自愿申报和属地管理原则。补贴申报人年龄认定,以公安部门签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若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为依据。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审批确认补贴待遇的程序。原则上乡镇(街道)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并于当月报县级民政部门。
(一)申请
年满80周岁申请人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一卡通”卡片(银行卡或含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和近期1张1寸免冠照片,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亲属或村居委会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符合领取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补贴对象,且无人代理提出申请的要主动帮助其申请),村(居)委会认真核实申请,填写《紫云自治县高龄补贴申报表》。居住在外地的申请人可委托亲属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书原件;集中供养在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人员,由其福利机构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需出具所在单位书面证明,统一办理。
(二)调查核实
村(居)委会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核对工作,安排专人入户调查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将申请人材料报送乡镇(街道),不符合条件的,村(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审批
乡镇(街道)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人员,直接登记确认高龄老年人补贴待遇,并于当月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或福利机构。
六、资金管理
高龄老年人补贴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局要设立高龄老年人补贴专账(户)支付发放业务,认真做好保障对象审定,按季度报送保障对象变动情况;县财政局要及时拨付所需资金;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审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发放到位。对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补贴发放
(一)高龄老年人补贴原则上采用银行代发方式按月发放。
(二)高龄老年人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根据高龄老年人口变化情况,及时开展审查、审批,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
(三)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符合享受补贴老年人名单造册,交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通过“一卡通”账户集中发放。对申报当月已符合条件但未能及时享受补贴的,应于次月补发;因申报人未及时申报导致逾期未享受政策的,不予补发。
(四)对已享受补贴老年人年龄增长至90周岁或100周岁的,由乡镇(街道)按规定统一调整发放标准。对已享受补贴户籍迁移的,且又向迁入地重新申报的,重新申报当月由迁出地发放,重新申报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迁入地乡镇(街道)在登记确认时应当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由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采取函告等方式告知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高龄老年人补贴对象去世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其亲属应当向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主动报告;驻村干部、村(居)委会在日常走访中发现补贴对象去世的,应当第一时间向乡镇(街道)报告。
八、监督管理
(一)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年人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享受高龄老年人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老年人补贴待遇的人员,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要每季度复审一次,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重点对申报人是否健在情况予以核实。
(三)高龄老年人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年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年人的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去世老人情况,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从事高龄老年人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依法追回高龄老年人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享受高龄老年人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高龄老年人补贴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年人补贴的。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龄老年人补贴是暖民心工程和惠民工程,是“民生优先、群众第一、基层重要”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加强宣传,通过人口信息比对、入户走访等方式,确保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补贴政策有针对性宣传到位;要熟悉掌握享受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补贴人员的基本情况,严格按程序办事,确保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落到实处;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规范落实;县财政局要按时足额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高龄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和完善高龄老年人补贴工作长效机制,确保补贴发放程序合法规范,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加强高龄补贴政策公开和信息公示。各地要依托村(居)务公开栏或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公布高龄补贴政策;定期公示辖区内高龄补贴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注重保护补贴对象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十、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紫府办发〔2020〕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