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紫府办函〔2025〕10号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紫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25-03-11 09:10:56
信息名称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是否有效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5-04-01 09:10

来源: 紫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

分享到: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驻紫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云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紫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紫云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提升住房保障效益和服务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府办发〔2023〕3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紫云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退出和监督等管理。公租房资产包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全县公租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人社、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税务、审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公租房审核、分配和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工作;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公租房的后续运营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人社、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税务、审计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有新增公租房实物供给需求的,可新建、配建、政府持有的存量住房改造等方式筹集房源。新筹集的公租房要做到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

第五条 公租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新建公租房必须建设成品住房,基本具备入住条件。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等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六条 挂牌出让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可按住宅建筑总面积的5%~10%配建公租房。配建的公租房与商品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完善配套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建筑面积、套数及成品住房建设要求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建成后无偿提供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由政府统筹分配等内容应当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七条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建设、管理、运营,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鼓励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根据用工数量,在产业园区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中,通过集中建设或长期租赁、配建等方式,增加集体宿舍形式的公租房供应,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以社会力量作为实施主体的公租房项目,纳入公租房房源进行统筹,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可独立管理。

第八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一般实行划拨供应,也可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依据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公租房用地应保尽保。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

集中建设的公租房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配建经营性公共设施,配建的经营性公共设施用地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批准日期的市场价格全额补交土地价款,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配建经营性部分的租售收入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或弥补公租房运营支出。

第九条 公租房建设筹集、运营管理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的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需要,从公共财政预算、土地出让收入以及保障性住房的租售收入、保障房小区配建的经营性商业服务设施租售收入、经济适用房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和后续运营管理经费。

第三章 资产管理和运营

第十一条 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的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政府公租房资产的登记入账、配置、使用、处置、信息管理以及编制资产报告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因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可将公租房资产划转给国有公司集中运营管理,划出方应将方案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公租房资产划转国有公司运营管理时,必须符合有关公租房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国有公司运营管理公租房必须接受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报告公租房资产运营情况。

第十四条 国有公司处置运营管理的公租房资产时,必须严格按照公租房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并征得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第十五条 不得以公租房资产进行担保,不得将公租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

第十六条 公租房保障包括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七条 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地辖区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

(二)为以下人员之一: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的辖区内城镇居民;2.辖区内新就业职工(属于辖区内公职人员,且入职时间不满5年);3.在城镇有稳定收入并居住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4.农业转移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等新市民;5.乡镇教师、青年教师、卫计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从业等公共服务人员;6.见义勇为、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社会救助等家庭;7.城市更新被征收户。

(三)政府投资运营面向社会分配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家庭无商业铺面、价格高于15万元的非营运车辆、50万元以上存款和有价债券。

多人口、代际关系超过三代的家庭,可按自然家庭分解,每个自然家庭可申请一套公租房;婚后因无住房而无独立户口的自然家庭,可申请一套公租房。申请到公租房的家庭半年内必须办理自然家庭独立户口并入住,否则按商品房市场价收取租金。

第十八条 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是家庭或个人。家庭申请的,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辖区居住,未购买(租赁)其他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每个申请人(含家庭共同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套公租房。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租房,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按规定需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凭证;

(三)收入情况佐证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凭证、低收入家庭认定书,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凭证;

(四)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家庭(个人)申请公租房,需提交劳动用工合同或近一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籍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未享受住房保障的说明;

(五)可对其名下资产进行调查的授权声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向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资料;

(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人员、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报所在县民政、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复审。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分配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复核、轮候制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保障对象申请意愿、家庭代际关系、住房困难程度、申请时间、收入状况、住房需求等情况,统筹调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按照优先保障顺序公平、公正分配。未分配到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实行轮候,轮候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轮候期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保障对象租房实际,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核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社会单位投资经营、分配对象为单位职工的公租房,由社会单位按照分配条件和程序要求封闭运行,运营管理方案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并将房源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纳入统一管理。工业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租房,可由用人单位集中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符合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优先分配公租房: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和复员退伍军人(特别是伤病残退伍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城镇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进城农村低收入人口、环卫、公交等行业住房困难群体;

(三)居住在公房中D级危房内的家庭;

(四)其他符合优先解决保障房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为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或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经运营管理单位同意,也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公租房物业服务的,按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承担。公租房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价格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核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的租金由管理单位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时收取。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申请对象的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分档确定租金标准,实行梯度保障,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的70%。

(一)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待对象家庭、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家庭、残疾人(一、二级残疾)家庭减免40%;

(二)因重大疾病或者重大变故导致贫困等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根据实际困难程度给予30%减免。

(三)因政府征地拆迁等特殊情况家庭,本着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利益的原则,结合历史实际,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免收截至2025年4月1日租金。

承租人应缴纳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补贴面积标准按照最少不低于2人住房保障面积计算即30平方米,最高保障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实行年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分配获得公租房的家庭(个人),应当与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前,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将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租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公租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退出机制。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按户建立公租房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实物租赁或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租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应调整租金标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家庭应退出公租房,领取租赁补贴的应终止租赁补贴发放。同时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可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期缴纳租金的;

(五)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交房条件超过6个月,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六)租赁期内,承租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七)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对承租住房进行破坏性改造或改变房屋结构的;

(九)因工作调动不在本辖区居住的;

(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进行租户信息比对和实地复核,一经发现已在辖区内购买商品房且达到交房条件超过6个月的,承租家庭退出公租房;定期通过县自然资源局比对信息和实地复核,一经发现已在辖区内修建自建房且已经达到入住条件的,承租家庭退出公租房;保障期内,一经发现购买商铺的,承租家庭退出公租房。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取消保障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回住房。

第三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通知承租人腾退公租房之日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房租,直至退出公租房。对承租人的严重违约行为,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同时将公告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并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对应退出公租房而拒不退出,公租房运营管理企业或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年内不再受理其公租房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部门在省、市指导下在职能范围内积极使用公租房信息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房保障申请进行网上审查,对公租房房源、保障对象、轮候、配租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住建、自然资源、公安、民政、人社、金融、车管等部门(单位)要积极推动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为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查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程序将有关准入标准、租金标准、物业管理费标准、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时限等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租房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实行复核公示制度。住建、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租赁合同期限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租骗购公租房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承租家庭进行监督举报。

(一)举报范围

1.将承租的公租房转租转借;

2.擅自改变住房居住用途;

3.已经有其他居住的房产和商铺(不包括可以通过房产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的商品房或商铺),仍然居住在公租房;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5.对承租住房进行破坏性改造或改变房屋结构的;

6.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二)举报方式

通过拨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股电话(0851-35236306),或者直接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股反映。

(三)奖励标准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符合举报范围其中之一,并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证属实后给予相应奖励。

1.举报人是公租房租户,可以给予减免当年房租30%;

2.举报人属于公租房申请轮候人员的,可以享受优先分配公租房资格;

3.举报人不属于第1或第2点的,如果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同时有申请意向的,经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分配公租房。

其中: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两人及以上举报同一住户同一问题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类园区、企业、教育等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职工出租,申请条件、程序和租金缴交标准等,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并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第四十条 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本办法规定实施保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紫府办发〔2015〕5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紫云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关于《紫云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音频解读:关于《紫云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管理办法(试行)》

图片解读:关于《紫云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管理办法(试行)》

动漫解读:关于《紫云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