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紫府发〔2025〕1 号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时间 | 2025-03-04 09:33:01 |
信息名称 |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是否有效 | 是 |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5-03-06 09:33
来源: 紫云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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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驻紫单位: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市场秩序,促进烟花爆竹市场健康发展,保护烟花爆竹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烟花爆竹制品零售店和零售点的布局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店和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是指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由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本办法所称的烟花爆竹,特指由《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定义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是指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烟花爆竹消费等情况,对烟花爆竹零售店和零售点的数量上限进行规划布局。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单元格是指以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行政村等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单元网格。
第二章 总量及单元格划分
第七条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店和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零售店和零售点设置现状、烟花爆竹供给、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由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确定零售店和零售点总量,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八条 根据行政级别分割,将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花爆竹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单元格。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境内,按街道、乡镇划分一级单元格。一级单元格内,按社区、行政村划分二级单元格。
第九条 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年度零售店和零售点总量并逐级进行分解,细化至二级单元格,作为各级单元格零售店和零售点的容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零售店和零售点数量达到设置数量上限的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店和零售点。
第十条 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单元格内零售店和零售点存量情况。
第三章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以下区域不应设置零售店和零售点:
(一)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二)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三)有人居住的同一建筑物内,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四)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五)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六)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100米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规定或政府、国家烟花爆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经营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店实行专店专卖,不与其他商品混合经营;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符合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六)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布局规划及公开
第十三条 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市场变化等情况,每年对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零售点、零售店设置数量上限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一)调整内容应明确具体生效时间,并在生效前至少十五日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情况通过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等渠道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通过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公示栏等渠道进行公布,公布零售点、零售店总体数量、各级单元格的可增设零售点、零售店数量、准予新办许可结果明细、收回许可证数量等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受理,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在可增设零售点、零售店数量范围内审批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以上”和“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幼儿园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认定的学校、幼儿园。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距离为两者最相邻边缘之间的直线距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标准,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主管部门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关于《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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