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紫府办函〔2022〕76号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发文时间 | 2022-08-09 10:53:10 |
信息名称 |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是否有效 | 是 |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2-08-09 10:53
来源: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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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驻紫单位:
《紫云自治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紫云自治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贵州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规范指南》和《安顺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县水上交通运输实际,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安顺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编制而成。
1.3适用范围
1.3.1本县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行动。
1.3.2参与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船舶、设施及人员。
1.4事故分级
水上交通事故等级按水上交通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具体划分详见《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及发布权限》(见3.2.2.6表一)。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1.2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
在紫云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领导下,成立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紫云分局、县畜牧服务中心、县气象局、县总工会、紫云供电局和各涉水乡镇等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海事处):履行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监测、预测,统一收集掌握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向县安委会和水运企业、乡镇提出预警意见,发布预警信息;协调交通运输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水上交通事故应急行动;领导县地方海事处及海事所进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助队伍建设;组织并储备救援装备;组织开展应急反应演习。
县委宣传部:负责引导和控制舆论,及时权威发布水上交通事故信息。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电信、移动等运营企业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行动提供通信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获救人员的安置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确保应急行动和善后处理正常进行;负责提供装备和技术支持;负责追捕责任事故逃逸人;负责对事故死亡、失踪人员进行核实。
县财政局:负责审定并组织实施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对水上应急体系建设的投入。
县水务局:负责水文监测和预报,提供相关水情信息,并组织水利专家提出技术咨询建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参与或配合库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县文广局:负责组织水上交通事故旅游团队的疏散与安置工作,保障游客安全;配合旅游船舶沉船事故的救援和搜救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医疗救援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反应,指导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县畜牧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交通事故应急行动;负责协调渔业船舶参加应急行动,并对遇险渔业船舶实施应急救援和搜救打捞工作;配合对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市生态环境局紫云分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污染监测预警工作,并提供环保信息;参与污染水域的治理监督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行动提供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县总工会:参与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
紫云供电局:负责应急区域的电力保障,根据应急需要提供临时用电。
其他单位根据职责做好与水上交通事故有关的预防工作,并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应急行动。
2.2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等。建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度。
2.2.2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体系
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2.3县应急专家组
成立由海事、航运、消防、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安全监督管理、民政、应急管理等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监测与预警
3.1风险分类
我县水上交通运输还处于一个低水平、发展不全面、不平衡阶段,存在不少问题和安全隐患,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风险主要来自于:
1.风险船舶,主要包括客船、旅游船、客渡船等,包括其他非法载运人员的渔船、农业生产自用船等。
2.风险时间,主要包括元旦节、春运、五一节、国庆节、洪汛期、赶场天等。
3.风险水域,主要包括主要干流及库区、旅游水域、重点码头和渡口等主要运输通道,还包括施工中的航道、码头等水域。
3.2监测预警
3.2.1风险监测
县交通运输局要根据水上交通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利用地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监管救助基地、站、巡查点的监测能力,加强全县水上交通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建立覆盖全县通航水域风险的监测体系。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各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机构负责收集发生在本管辖区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信息。通过常规信息监测、事故易发水域信息重点监控、公众报告等方法,及时采集、整理、分析相关信息,并及时发出预警报告。
监测或者发现水上交通事故征兆时,应立即将事故信息报告主管部门和县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同级协作部门,并按照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船舶、浮动设施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船舶、浮动设施的损害情况,船员、旅客的伤亡情况,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以及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报告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公众了解和掌握的水上交通事故信息,以现有全国统一的12395海事搜救电话报警,或者利用其他途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或其它接警部门要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3.2.2风险预警
3.2.2.1县、乡镇(街道)两级水上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应急搜救力量要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2.2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将预警预防机制建立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水上交通事故隐患。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
3.2.2.3县、乡镇(街道)建立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警预防机制,一旦发现突发事故征兆或突发事故有扩大迹象时,可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可控性等要素,作出分析、研判,发布预警。
3.2.2.4以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为中心,建立水上交通事故信息处理系统,覆盖县、乡镇(街道)两级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完整的报警、接警、预警、处置信息服务网络,为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紧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技术平台。
3.2.2.5县、乡镇(街道)两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现有资源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储备系统,掌握必要的救援物资,确保随调随用。
3.2.2.6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等级认定标准,将我县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统一设定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一般(IV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表一 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及发布权限
预警级别 |
级别描述 |
颜色 |
险情状态 |
预警发布 |
Ⅰ级 |
特别 严重 |
红 色 |
1、遇险人员在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险情; 2、不能确定遇险人员是否超过30人及以上的险情。 |
由省应急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
Ⅱ级 |
严重 |
橙 色 |
1、遇险人员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险情; 2、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
由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
Ⅲ级 |
较重 |
黄 色 |
1、遇险人员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险情; 2、任何客船发生较严重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
由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
Ⅳ级 |
一般 |
蓝 色 |
1、遇险人员在3人以下或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险情; 2、非客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3、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险情。 |
由事发地县(区、管委会)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
3.3预警响应
3.3.1预警发布及响应措施
省人民政府负责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预警信息发布。市人民政府负责Ⅲ级(较重)水上交通事故险情预警信息发布。县人民政府负责Ⅳ级(一般)水上交通事故险情预警信息发布。Ⅳ级(一般)发布程序如下:
(1)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事故险情报警信息后,经分析、核实,符合Ⅳ级(一般)预警条件,应向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Ⅳ级(一般)预警建议。
(2)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签发Ⅳ级(一般)预警启动文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
(3)Ⅳ级(一般)启动文件签发后1小时内,由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乡(镇)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机构下发;县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机构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警预防行动。
(4)根据需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Ⅳ级(一般)预警信息通报应急协作部门;同时,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后,由宣传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水上交通事故险情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险情类别、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等。
(6)发布Ⅳ级(较重)黄色预警信息后,本应急预案自动启动。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形成事故险情动态报告制度。
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3.2预警解除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预警的调整或解除由省应急委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或解除建议。Ⅲ级(较重)水上交通事故险情预警的调整或解除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或解除建议。Ⅳ级(一般)水上交通事故险情预警的调整或解除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或解除建议。
县水上交通事故险情预警的调整或解除程序如下:
(1)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经分析、确认预警涉及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减轻或危险已经消除,需要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状态时,由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降低或解除Ⅲ级(较重)水上交通事故险情预警的建议,并由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预警涉及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已经减轻的,由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水上交通事故险情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采取对应应急措施;对预警涉及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已经消除的,由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Ⅳ级预警,并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当接到预警等级Ⅳ级(一般)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及以下预警级别后,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乡镇(街道)级水上交通应急机构,由乡镇(街道)级水上交通应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和程序,进入预警状态,并采取对应的应急措施。
(4)除上述情况外,各级预警在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解除时间与应急响应终止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解除程序。
Ⅳ级(一般)水上交通事故险情预警的调整或解除由乡镇(街道)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该级人民政府宣布调整过解除预警。预警的调整或解除程序,可参照Ⅲ级(较重)水上交通事故险情预警的调整或解除程序,由县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机构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同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重新扩大,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
根据《贵州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以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为枢纽,配合建立水上交通事故应急信息管理系统,连接省、地、县三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现全省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4.1.1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各类水上交通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并根据事件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向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4.1.2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4.1.3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涉及相关行业的,应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接收到火灾、爆炸导致的水上险情,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接收到渔船、农用船的水上险情,及时向农业渔政部门通报。接到事故报告,按规定及时向同级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水上交通事故中的伤亡、失踪人员涉及港澳台胞或外国人员的,及时向外事部门通报,由外事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4.1.4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后,各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后续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要根据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市交通运输局上报各类水上交通事故险情信息。
4.1.5事故报告的内容还应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报告单位。
4.2先期处置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就近救援、快速反应”的原则,快速调动资源,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消除或减少损害。县、乡镇(街道)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要及时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将本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处置决策及时传达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5.应对处置
5.1应急响应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响应根据事故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响应等级。按照分级响应原则,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等级分级启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下级预案贯穿于事故处置的全过程。
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I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发布,市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发布,县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发布。各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启动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一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5.1.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5.1.1.1启动程序
Ⅰ级和Ⅱ级响应由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水上交通事故信息,通过评估确定为Ⅲ级水上交通事故的,应立即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水上交通事故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文件,报送市人民政府,由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正式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5.1.1.2应急准备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迅速进入应急状态,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开展应急准备工作。
5.1.1.3现场应对处置
Ⅲ级应急响应宣布后,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具体指挥和协调。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部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迅速确定遇险性质和救助要求,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搜救方案;组织和协调救助力量,指挥搜救行动;迅速控制事态,跟踪搜救结果,调整搜救方案;及时将现场各种重要情况向上级指挥部报告;做好善后工作,尽快帮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1.1.4各工作组职责任务
综合协调组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应急、公安等部门,负责协助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处置紧急事件时,可以归并后勤保障工作,即落实应急物资、通讯、生活等保障措施。
救助打捞组由海事管理机构牵头,会同农业(渔政)、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组织救援设备和人员实施具体的搜救行动;组织打捞力量打捞沉船和失踪人员。
医疗救护组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提供救治和转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维护稳定组由地方政府牵头,公安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控制;负责事故发生地安全稳定。
人员清查组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对死亡、失踪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整理死亡、失踪人员名单,进行户籍处理。在处置紧急事件时,可以归并秩序维护工作,即组织警力对现场进行警戒、控制,事发地治安管理,社会稳定维护。
事故调查组由海事管理机构牵头,会同应急、公安等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善后工作组由地方政府牵头,民政、公安、应急、交通、海事、农业等部门配合,负责事故现场清场和撤离,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消除不稳定因素。
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门牵头,会同交通等部门,负责事故救援信息的统一发布,及时向社会报道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和进度情况,指导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1.1.5终止程序
应急预案的解除,根据险情及事故现场搜救情况,经过核实,分别由各等级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宣布解除。应急预案解除后,现场指挥部指定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向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处理情况及进一步加强防范的措施等。
负责组织指挥处置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结束应急响应:
(1)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交通事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
6.调查处理
6.1调查管辖
水上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事故后驶往事故发生地以外水域的,该水域海事管理机构协助事发地事故调查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管辖权限不明的,由最先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并在管辖权确定后向有管辖权的事故调查部门移送。
对事故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事故调查部门指定管辖。同时,根据调查需要,上级事故调查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由下级事故调查部门管辖的事故。
6.2事故调查
6.2.1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有关单位、人员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除因抢险等紧急原因外,未经事故调查部门人员的现场勘查,任何人不得移动现场物件。事故调查部门在接到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并对事故进行审查,认为确属水上交通事故的,应予以立案。
6.2.2执行调查任务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人员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证明起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件。
6.2.3事故调查部门进行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6.2.4接收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和配合事故调查部门的调查、取证,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供有关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事故调查部门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6.2.4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调查部门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1)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证据;
(2)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3)要求当事人提供各种原始文书、航行资料、技术资料或者影印文件;
(4)检查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人员的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况、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的技术状态、船舶的配员情况以及船员的适任状况等;
(5)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相关违法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6)核查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情况。
调查部门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调查手段。
6.2.5调查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或勘查事故现场,应当按规定制作询问笔录或现场勘查笔录,由被询问人或者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或者当事人签名。
调查部门根据调查需要,可依法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备及有关设备进行检验、鉴定或者对有关人员进行测试,并取得书面检验、鉴定或者测试报告作为调查取得的证据。
6.2.6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事故调查部门应当制作《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
(2)船舶、浮动设施所属企业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名称、地址等);
(3)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
(4)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
(5)事故搜救情况;
(6)事故损失情况;
(7)事故经过;
(8)事故原因分析;
(9)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10)安全管理建议;
(11)其他有关情况。
6.3事故处理
6.3.1调查部门在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作出《事故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当事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事故调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损失情况等);
(2)事故原因(事实与分析);
(3)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4)安全管理建议;
(5)其他有关情况。
6.3.2对水上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尤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结合我县水域特点,指导水上交通事故风险高的地方政府组建专业搜救打捞队伍;帮助各地训练水上交通应急反应力量。重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救援力量主要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交通、公安、海事等部门人员和志愿人员组成。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视情况需要可协调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共同参加抢险施救。
7.2物资保障
7.2.1根据本县水域相互割裂、互不连通的特点,以行政区域为依托,以现有海事、航务、渔政、公安、航道维护船艇及车辆为支撑,建立救援装备储备系统,科学布局,及时更新和补充。充分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确保应急装备的可用性和快速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一旦需要调动,必须保证可用、适用。
7.2.2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事故处置主管部门可依法征用所需物资。
7.3资金保障
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主要用于处置工作中人员和物资调动,以及搜救装备储备、更新和维护。
7.4其他保障
7.4.1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建立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置的管理。
事故发生后,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通信管理部门应派出应急通信车辆,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
7.4.2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进入事故现场,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7.4.3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迅速进入事故现场,维持治安秩序,依法控制有关责任人,保障搜救、调查、善后等工作有序开展,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4.4保障数据库建设
各级应急处置机构应建立现场救援装备、设施信息数据库,明确名称、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
各级应急处置机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救援装备、设施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
7.4.4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视事故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7.5科普宣教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交通、海事等部门,要广泛宣传教育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构负责组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优化、强化以海事专业队伍为主体,相关部门、船舶、船员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反应队伍体系。
7.6应急演练
各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演练涵盖各类险情的应急处置行动,提高实战情况下的应急反应能力,并通过演练不断改进和完善本级预案。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1.1本预案经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具体的实施方案和保障计划。
8.1.2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形势变化,主管部门或协作部门职能调整等因素,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8.1.3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预案,完善省、地(州、市)、县、乡四级预案体系。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解释和修订。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9.附件
9.1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级别 |
级别描述 |
事件状态 |
Ⅰ级 |
特别 严重 |
1、遇难人员在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险情; 2、不能确定遇险人员是否超过30人及以上的险情。 |
Ⅱ级 |
严重 |
1、遇难人员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险情; 2、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
Ⅲ级 |
较重 |
1、遇难人员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险情; 2、任何客船发生较严重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
Ⅳ级 |
一般 |
1、遇难人员在3人以下或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险情; 2、非客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3、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险情。 |
9.2突发事件应对处理流程图
9.3 专家组成员名单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单位 |
住址 |
专业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