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紫府办函〔2024〕67号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25-01-06 14:52:25
信息名称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是否有效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11-07 14:50

来源: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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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驻紫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云自治县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紫云自治县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我县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规范我县县城建设有序进行,保障县城规划顺利实施,提高县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紫云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管理是指:县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除经县人民政府正在实施或拟实施棚户区改造、县城安置小区、成片开发的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建设范围外,对个人建设已形成危房且属唯一住房的管理。

二、前款所指危险房屋:一是肉眼可见存在极大变形损伤的危险房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相应材料;二是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所指的危险房屋。房屋鉴定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行业规范开展鉴定工作,一旦发现鉴定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纳入诚信记录并由监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置。

三、县城城区内个人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已成危房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请,经所在街道、村(社区)实地勘察确认,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采用征收、安置或拆除重建等方式予以解决。

(一)对危房产权人申请征收的,由土地征收机构或房屋征收机构按照县城城区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核算,实行货币化补偿,引导鼓励在县新市民安居工程内购房,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二)对危房产权人申请安置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并附村(社区)、乡镇(街道)出具核实意见,符合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优先给予保障。

(三)对危房产权人申请原址重建的,产权人可向街道申请拆除重建,街道及村(社区)配合核实是否唯一住房且危房,若有其他安全住房或不符合规划用途的不能申请拆除重建,对符合唯一住房条件但不符合规划用途的建议采取征收和安置方式处置。同时申请重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如因家庭人口较多原住房面积严重不足的,按照已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执行。

(四)对危房产权人申请加固维修的,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增加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仅限于墙体、结构加固、墙面刷新和屋面维修。

四、经核实符合上述拆除重建或加固维修规定的,需提供具有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方案并通过县级联合审查,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建筑风格符合《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中心城区城市设计》风貌要求。

五、当事人不得以修缮加固的名义,对房屋进行新建、改建、续建、扩建,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由县住建、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处置,且不得重新申请建设。拆除重建的,需缴纳相关规费,取得用地、工程、施工手续才能开工建设。

六、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县城城区内个人建房(不含安置小区)已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开工建设的,经复核后,可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对于当事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需要申请延期的,被许可当事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2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的不得进行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七、不在上述事项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1年印发的《关于县城城区停止个人建房的通告》的其他事项继续执行。

附件:县城城镇开发边界示意图.pdf


文字解读:关于《紫云自治县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音频解读:关于《紫云自治县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试行)》

图片解读:关于《紫云自治县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试行)》

动漫解读:《紫云自治县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