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紫云自治县好医生大药房”未按规定备案且逾期不改正的公告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的“紫云自治县好医生大药房”未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备案,且该经营户未按我局要求限期改正。
现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紫云自治县好医生大药房”及其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1日